兒童如何登記成為英國公民?
— 為父母與監護人提供英國國籍申請指南 —
未滿18歲且尚未成為英國公民的兒童,可能有資格根據《1981年英國國籍法》申請為英國公民。這程序不同於成人的「歸化」入籍,《1981年英國國籍法》列明兒童可以以法定權利或酌情權兩種途徑,取得英國國籍。
法定權利下的登記申請(自動權利)
兒童若符合特定條件,可依法登記為英國公民。兒童一旦符合條件,英國內政部必須批准申請:
第1(3)條 – 在英國出生,父/母之後取得定居或英國國籍
申請條件:
- 兒童出生於英國
- 出生時因父/母未定居或非英國公民,未自動成為英國公民
- 父/母於孩子出生後取得英國永居或國籍
第1(3A)條 – 在英國出生,父/母為英軍成員
適用對象:
- 2010年1月13日或以後在英國出生的兒童
- 父/母在兒童18歲前加入英國武裝部隊
第1(4)條 – 在英國出生並居住10年
符合條件的兒童需:
- 出生於英國
- 在出生後的首10年內持續在英國居住
- 每12個月離開英國不超過90日
第3(2)條 – 在海外出生,居英權二代的子女
申請條件:
- 兒童出生於英國境外
- 父/母為居英權二代
- 曾祖父/母於1983年1月1日已成為英國公民,或父/母出生時,曾祖父/母已為(或會成為)英國公民
- 居英權的父/母於子女出生前,曾居住於英國三年,期間離開英國不超過270日
第3(5)條 – 在海外出生,與英籍父/母一同居住於英國
符合資格者需:
- 父母雙方*及子女在申請前已於英國連續居住三年
- 三年內離境不超過270日
- 父母提供書面同意
*如只有一位父/母,並他/她為唯一監護人,或只有其中一位仍在世,則僅需該位父/母符合居住條件並提供同意書
第4D條 – 海外服役期間出生的英軍子女
適用條件:
- 兒童於2010年1月13日或以後出生
- 出生時父/母正在英軍服役並派駐海外
利用酌情權申請
第3(1)條下的酌情申請
如兒童不符合獲得英籍的條件,內政大臣可根據第3(1)條行使酌情權授予其國籍。每宗個案會依下列因素審核:
- 兒童在英居住狀況
- 父母的移民身份
- 兒童的最佳利益
- 是否具備令人信服或具同情理由的情況
常見個案包括:
- 長期居住英國的兒童
- 父母有永居或是英國公民
- 已融入英國生活並就讀英國學校的兒童
已有永居且長期居住英國的兒童
通常以下情況會會比較容易行使酌情權:
- 兒童已合法居留超過5年,並已獲得永居12個月
- 雙親均持有英國永居
- 若年滿10歲,需具備良好品格
在英國居住超過10年的兒童
以下情況較可能獲准入籍:
- 在英合法居住
- 父母已有合法身份
- 有充分證據顯示兒童與英國有緊密聯繫
居住未滿10年的兒童
如可證明兒童與英國有緊密聯繫,且留英是對其有最大好處的話,申請可能獲考慮。
特殊個案
1) 英籍父/母為英國公共或指定機構服役者
英籍父/母在海外服務期間出生的子女,內政部可根據酌情授予國籍。
2) 父/母曾放棄英國國籍後重獲國籍者
如父/母重獲英國國籍,子女亦可能根據第3(2)或3(5)條申請。
3) 父/母根據第4C、4G、4H、4I或4L條登記成為英國公民者
如兒童在父/母登記為公民前出生,亦可能符合第3(2)或3(5)條的條件。
4) 被英國公民收養的兒童
需視乎:
- 收養是否符合英國法律承認
- 收養父母是否為英國公民或英國公民二代
5) 英籍父親的非婚生子女
如於2006年7月1日前出生,父親擁有英籍且父母未婚,兒童可根據第4F至4I條申請。若這些條文不適用,可根據第3(1)條申請。
6) 代孕出生與父母責任
如符合以下條件,可考慮登記:
則可根據第1(3)、3(2)或3(5)條獲英籍資格
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第3(1)條申請登記
如兒童不符合一般條件,內政部仍可根據下列因素酌情處理申請:
- 長期居住與融入英國生活
- 非其自身過錯導致的非法身份
- 具重大同情或人道理由
每宗個案需審視:
- 兒童的未來意向與最佳利益
- 父母的移民及法律身份
- 在英國居住的時間與合法性
- 兒童品格與父母責任
總結
英國國籍申請程序對於兒童而言相當複雜,涵蓋多項法定權利及酌情條文。每一個案均需謹慎考慮並提交充分證據。英國國籍不僅提供長遠保障,也給予兒童身份認同與實際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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